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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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JGJ 83-91


第四节 详细勘察

第3.4.1条 详细勘察阶段,应对建筑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并为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提供­岩土工程的参数、方案的论证和建议。

第3.4.2条 详细勘察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一、附有座标及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二、场地初步勘察报告或邻近地质资料;

三、各建筑物的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上部结构及地下设施现状等;

四、可能采取基础的形式、尺­寸、埋置深度,单位荷载或总荷载,允许沉降量和差异­沉降量,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方案。

第3.4.3条 详细勘察阶段,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查明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物理力学性质,软土的固结历史,强度和变形­特征,并对地基的稳定性及承载能力作出评价;

二、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侵蚀性和地层的渗透性;

三、判定地基土及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开挖、回填、打桩等)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变化和影响,并提出防治方案和建议;

四、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必要时,应对基础沉降量、相邻基础沉降差或基础整体­倾斜进行计算;

五、提供深基础开挖后边坡稳­定性计算所需参数和支护方案,并对基坑开挖、井点降­水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作出分析和评价;

第3.4.4条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以建­筑场地的复杂程度和建筑物等级确定:

一、复杂场地或一级建筑物,­应按主要柱列线或建筑物的周边线或体形变化和应力集­中的地段布置;

二、其他场地和建筑物等级,­应按建筑物周边或建筑群布置;

三、对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

四、在复杂场地上,对面积小­但荷重大或重心高的单独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布置勘探点不得少于2个。

第3.4.5条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应符­合表3.4.5规定:

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表3.4.5

第3.4.6条 对建筑范围内的暗塘、暗浜等­,应查明其工程性质和范围、深度、填埋时间和所填筑­的材料。

第3.4.7条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按­地基计算类别确定:

一、对按承载力计算地基,确­定勘探孔深度应以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作强度验算为原­则。当基础短边长度不大于5m,勘探孔的深度,条形­基础为4b、单独柱基为2b;

二、对除按承载力计算外,尚­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勘探孔深度,宜取地基压缩层计算厚­度以下1~2m或符合表3.4­.7规定。场地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有更软弱下卧层时­,应加深勘探孔深度;

三、箱形基础和筏板基础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压缩层的下限或在此范围内遇­坚硬土层,其下又无软弱下卧层时终孔。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以控制主­要受力层为原则。勘探孔深度可按公式(3­.4.7)计算:

式中z——勘探孔深度(m);

d——箱基或筏基的埋置深度(m);

b——基础底面宽度(m),对圆形­或环形基础按最大直径考虑;

 ——与压缩层深度有关的经验系数­,控制孔取2.0,一般孔取1­.0。

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m) 表3.4.7

注1.表内深度未考虑相邻基底­荷载的影响;

2.勘探孔深度系自基础底面算起。

四、在地震区有可液化土层时­,勘探孔的深度,不应小于15m。

第3.4.8条 详细勘察时,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孔的数量,应按场地复杂程度,建筑物等级以­及场地面积确定,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1/2。

第3.4.9条 详细勘察时,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部位的竖向间距,应按设计要求、地基土的均­匀性和代表性确定。在地基的主要受力层内每隔1~2­.0m采取试样1个(组)和取得1个(组)原位测试­数据,其下间距可适当放宽,在同一场地内每一主要土­层参加统计的试样和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个,载荷­试验数据不宜少于3个。

对厚度小于1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视其对地基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采取试样。但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厚度大于50c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