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详细勘察
第3.4.1条 详细勘察阶段,应对建筑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并为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提供岩土工程的参数、方案的论证和建议。
第3.4.2条 详细勘察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一、附有座标及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二、场地初步勘察报告或邻近地质资料;
三、各建筑物的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上部结构及地下设施现状等;
四、可能采取基础的形式、尺寸、埋置深度,单位荷载或总荷载,允许沉降量和差异沉降量,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方案。
第3.4.3条 详细勘察阶段,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查明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物理力学性质,软土的固结历史,强度和变形特征,并对地基的稳定性及承载能力作出评价;
二、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侵蚀性和地层的渗透性;
三、判定地基土及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开挖、回填、打桩等)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变化和影响,并提出防治方案和建议;
四、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必要时,应对基础沉降量、相邻基础沉降差或基础整体倾斜进行计算;
五、提供深基础开挖后边坡稳定性计算所需参数和支护方案,并对基坑开挖、井点降水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作出分析和评价;
第3.4.4条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以建筑场地的复杂程度和建筑物等级确定:
一、复杂场地或一级建筑物,应按主要柱列线或建筑物的周边线或体形变化和应力集中的地段布置;
二、其他场地和建筑物等级,应按建筑物周边或建筑群布置;
三、对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
四、在复杂场地上,对面积小但荷重大或重心高的单独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布置勘探点不得少于2个。
第3.4.5条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应符合表3.4.5规定:
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表3.4.5

第3.4.6条 对建筑范围内的暗塘、暗浜等,应查明其工程性质和范围、深度、填埋时间和所填筑的材料。
第3.4.7条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按地基计算类别确定:
一、对按承载力计算地基,确定勘探孔深度应以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作强度验算为原则。当基础短边长度不大于5m,勘探孔的深度,条形基础为4b、单独柱基为2b;
二、对除按承载力计算外,尚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勘探孔深度,宜取地基压缩层计算厚度以下1~2m或符合表3.4.7规定。场地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有更软弱下卧层时,应加深勘探孔深度;
三、箱形基础和筏板基础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压缩层的下限或在此范围内遇坚硬土层,其下又无软弱下卧层时终孔。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以控制主要受力层为原则。勘探孔深度可按公式(3.4.7)计算:

式中z——勘探孔深度(m);
d——箱基或筏基的埋置深度(m);
b——基础底面宽度(m),对圆形或环形基础按最大直径考虑;
——与压缩层深度有关的经验系数,控制孔取2.0,一般孔取1.0。
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m) 表3.4.7

注1.表内深度未考虑相邻基底荷载的影响;
2.勘探孔深度系自基础底面算起。
四、在地震区有可液化土层时,勘探孔的深度,不应小于15m。
第3.4.8条 详细勘察时,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孔的数量,应按场地复杂程度,建筑物等级以及场地面积确定,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1/2。
第3.4.9条 详细勘察时,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部位的竖向间距,应按设计要求、地基土的均匀性和代表性确定。在地基的主要受力层内每隔1~2.0m采取试样1个(组)和取得1个(组)原位测试数据,其下间距可适当放宽,在同一场地内每一主要土层参加统计的试样和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个,载荷试验数据不宜少于3个。
对厚度小于1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视其对地基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采取试样。但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厚度大于50c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