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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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02


5.4 重力二阶效应及结构稳定

5.4.1 在水平力作用下,当高层建筑­结构满足下列规定时,可不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不利影­响。

5.4.2 高层建筑结构如果不满足本规­程第5.4.1条的规定时,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对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内力和位移的不利影响。

5.4.3 高层建筑结构重力二阶效应,­可采用弹性方法进行计算,也可采用对未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计算结果乘以增大系数的方法近似考虑。结构位­移增大系数F1、F1i以及结构构件弯矩和剪力增大­系数F2、F2i可分别按下列规定近似计算,位移计­算结果仍应满足本规程第4.6­.3条的规定。

5.4.4 高层建筑结构的稳定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