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收缩皿法缩限试验
8.4.1 本试验方法适用于粒径小于0.5mm的土。
8.4.2 本试验所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收缩皿:金属制成,直径为45–50mm,高度20–30mm。
- 2 卡尺:分度值为0.02mm。
8.4.3 收缩皿法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1
取代表性试样200g,搅拌均匀,加纯水制备成含水率等于、略大于10mm液限的试样。
- 2 在收缩皿内涂一薄层凡士林,将试样分层填入收缩皿中,每次填入后,将收缩皿底拍击试验桌,直至驱尽气泡,收缩皿内填满试样后刮平表面。
- 3 擦净收缩皿外部,称收缩皿和试样的总质量,准确至0.01g。
- 4 将填满试样的收缩皿放在通风处晾干,当试样颜色变淡时,放入烘箱内烘至恒量,取出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收缩皿和干试样的总质量,准确至0.01g。
- 5 用蜡封法测定干试样的体积,
8.4.4 本试验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两次测定的差值应符合本标准第4.0.7条的规定,取两次测值的平均值。
8.4.5 土的缩限,应按下式计算准确至0.1%。

8.4.6 收缩皿法试验的记录格式见附录D表D-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