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密度试验
5.1 环刀法
5.1.1 本试验方法适用于细粒土。
5.1.2 本试验所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环刀:内径61.8mm和79.8mm,高度20m。
- 2 天平:称量500g,最小分度值0.1g;称量200g,最小分度值0.01g。
5.1.3 环刀法测定密度,应按本标准第3.1.4条2款的步骤进行。
5.1.4 试样的湿密度,应按下式计算:

5.1.6 本试验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两次测定的差值不得大于0.03g/cm3 ,取两次测值的平均值。
5.1.7 环刀法试验的记录格式见附录D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