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蒸汽吹扫
8.4.1 为蒸汽吹扫安设的临时管道应按蒸汽管道的技术要求安装,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8.4.2 蒸汽管道应以大流量蒸汽进行吹扫,流速不应低于30m/s。
8.4.3 蒸汽吹扫前,应先行暖管、及时排水,并应检查管道热位移。
8.4.4 蒸汽吹扫应按加热一冷却—再加热的顺序,循环进行。吹扫时宜采取每次吹扫一根,轮流吹扫的方法。
8.4.5 通往汽轮机或设计文件有规定的蒸汽管道,经蒸汽吹扫后应检验靶片。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其质量应符合表8.4.5的规定。

8.4.6 除本规范第8.4.5条规定的蒸汽管道检验外,蒸汽管道还可用刨光木板检验,吹扫后,木板上无铁锈、脏物时,应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