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编辑 | 纠错 | 说明 | 书签 | 原始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5-97


8 管道的吹扫与清洗

8.1 一般规定

8.1.1 管道在压力试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吹扫或清洗(简称吹洗)工作,并应在­吹洗前编制吹洗方案。

8.1.2 吹洗方法应根据对管道的使用­要求、工作介质及管道内表面的脏污程度确定。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600mm的液体或气体管道,宜采用人­工清理;公称直径小于600mm的液体管道宜采用水­冲洗;公称直径小于600mm的气体管道宜采用空气­吹扫;蒸汽管道应以蒸汽吹扫;非热力管道不得用蒸汽­吹扫。
对有特殊要求的管道,应按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相应的吹洗方法。

8.1.3 不允许吹洗的设备及管道应与­吹洗系统隔离。

8.1.4 管道吹洗前,不应安装孔板、­法兰连接的调节阀、重要阀门、节流阀、安全阀、仪表­等,对于焊接的上述阀门和仪表,应采取流经旁路或卸­掉阀头及阀座加保护套等保护措施。

8.1.5 吹洗的顺序应按主管、支管、­疏排管依次进行,吹洗出的脏物,不得进入已合格的管­道。

8.1.6 吹洗前应检验管道支、吊架的­牢固程度,必要时应予以加固。

8.1.7 清洗排放的脏液不得污染环境­,严禁随地排放。

8.1.8 吹扫时应设置禁区。

8.1.9 蒸汽吹扫时,管道上及其附近­不得放置易燃物。

8.1.10 管道吹洗合格并复位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他作业。

8.1.11 管道复位时,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检查,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第A­.0.9条及第A.0.4条规定的格式填写“管­道系统吹扫及清洗记录”及“隐蔽工程(封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