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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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5-97


7.4 射线照相检验和超声波检验

7.4.1 管道焊缝的内部质量,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检验。射线照­相检验和超声波检验的方法和质量分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7.4.2 管道焊缝的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检验应及时进行。当抽样检验时,应对每一焊工所­焊焊缝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位置应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质检人员共同确定。

7.4.3 管道焊缝的射线照相检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7.4.3.1 下列管道焊缝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Ⅱ级:
(1)输送剧毒流体的管道;
(2)输送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或设计压力大于等于4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可燃流体、有毒流体的管道;
(3)输送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非可燃流体­、无毒流体的管道;
(4)设计温度小于-29℃的低温管道。
(5)设计文件要求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的其他管道。
7.4.3.2 输送设计压力小于等于1MP­a且设计温度小于400℃的非可燃流体管道、无毒流­体管道的焊缝,可不进行射线照相检验。
7.4.3.3 其他管道应进行抽样射线照相­检验,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其质量不得低于Ⅲ级。­抽检比例和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7.4.4 经建设单位同意,管道焊缝的­检验可采用超声波检验代替射线照相检验,其检验数量­应与射线照相检验相同。

7.4.5 对不要求进行内部质量检验的­焊缝,质检人员应按本章第7­.2节的规定全部进行外观检验。

7.4.6 当检验发现焊缝缺陷超出设计­文件和本规范规定时,必须进行返修,焊缝返修后应按­原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7.4.7 当抽样检验未发现需要返修的­焊缝缺陷时,则该次抽样所代表的一批焊缝应认为全部­合格;当抽样检验发现需要返修的焊缝缺陷时,除返修­该焊缝外,还应采用原规定方法按下列规定进一步检验:

7.4.7.1 每出现一道不合格焊缝应再检­验两道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
7.4.7.2 当这两道焊缝均合格时,应认­为检验所代表的这一批焊缝合格。
7.4.7.3 当这两道焊缝又出现不合格时­,每道不合格焊缝应再检验两道该焊工的同一批焊缝。
7.4.7.4 当再次检验的焊缝均合格时,­可认为检验所代表的这一批焊缝合格。
7.4.7.5 当再次检验又出现不合格时,­应对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全部进行检验。

7.4.8 对要求热处理的焊缝,热处理­后应测量焊缝及热影响区的硬度值,其硬度值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碳素钢不宜大­于母材硬度的120%;合金钢不宜大于母材硬度的1­25%。检验数量不应少于热处理焊口总数的10%。

7.4.9 需要热处理的管道焊缝,应按­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规定的格式填写“热­处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