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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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25-2004


5.6 地基计算

5.6.1 湿陷性黄土场地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和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应按本规范­4.4.4条和4.4.5条的规定分别进行计算。

5.6.2 当湿陷性黄土地基需要进行变­形验算时,其变形计算和变形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但其­中沉降计算经验系数ψs 可按表5.6.2取值。

5.6.3 湿陷性黄土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保证地­基在稳定的条件下,使建筑物的沉降量不超过允许值;

  1. 2 甲、乙类建筑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静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2. 3 当有充分依据时,对丙、丁类­建筑,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3. 4 对天然含水量小于塑限含水量­的土,可按塑限含水量确定土的承载力。

5.6.4 基础底面积,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按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当偏心荷载作用时,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不应超过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20倍。

5.6.5 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1.50m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下式修正:

5.6.6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稳定性计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确定滑动面时,应考虑湿陷性­黄土地基中可能存在的竖向节理和裂隙;

  1. 2 对有可能受水浸湿的湿陷性黄­土地基,土的强度指标应按饱和状态的试验结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