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地基计算
5.6.1 湿陷性黄土场地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和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应按本规范4.4.4条和4.4.5条的规定分别进行计算。
5.6.2 当湿陷性黄土地基需要进行变形验算时,其变形计算和变形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但其中沉降计算经验系数ψs 可按表5.6.2取值。

5.6.3 湿陷性黄土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保证地基在稳定的条件下,使建筑物的沉降量不超过允许值;
- 2 甲、乙类建筑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静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 3 当有充分依据时,对丙、丁类建筑,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 4 对天然含水量小于塑限含水量的土,可按塑限含水量确定土的承载力。
5.6.4 基础底面积,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按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当偏心荷载作用时,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不应超过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20倍。
5.6.5 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1.50m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下式修正:

5.6.6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稳定性计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确定滑动面时,应考虑湿陷性黄土地基中可能存在的竖向节理和裂隙;
- 2 对有可能受水浸湿的湿陷性黄土地基,土的强度指标应按饱和状态的试验结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