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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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25-2004


5.4 结构设计

5.4.1 当地基不处理或仅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时,结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地基湿陷­等级或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以及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倾斜和­构件等不利情况,采取下列结构措施:

1 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型式;

  1. 2 墙体宜选用轻质材料;
  2. 3 加强结构的整体性与空间刚度;
  3. 4 预留适应沉降的净空。

5.4.2 当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复­杂时,宜采用沉降缝将建筑物分成若干个简单、规则,­并具有较大空间刚度的独立单元。沉降缝两侧,各单元­应设置独立的承重结构体系。

5.4.3 高层建筑的设计,应优先选用­轻质高强材料,并应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和基础刚度。当­不设沉降缝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 调整上部结构荷载合力作用点­与基础形心的位置,减小偏心;

  1. 2 采用桩基础或采用减小沉降的­其他有效措施,控制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倾斜值在允­许范围内;
  2. 3 当主楼与裙房采用不同的基础­型式时,应考虑高、低不同部位沉降差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4.4 丙类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

5.4.5 当有地下管道或管沟穿过建筑­物的基础或墙时,应预留洞孔。洞顶与管道及管沟顶间­的净空高度;对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建筑物,不宜小­于200mm;对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和未处理地基的­建筑物,不宜小于300mm。洞边与管沟外壁必须脱­离。洞边与承重外墙转角处外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强。洞底距­基础底不应小于洞宽的1/2,并不宜小于400m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局部加深基础或在洞底设置钢­筋混凝土梁。

5.4.6 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或芯柱,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 乙、丙类建筑的基础内和屋面­檐口处,均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单层厂房与单层空­旷房屋,当檐口高度大于6m时,宜适当增设钢筋混凝­土圈梁。
乙、丙类中的多层建筑:当地­基处理后的剩余湿陷量分别不大于150mm、200­mm时,均应在基础内、屋面檐口处和第一层楼盖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其他各层宜隔层设置;当地基处理­后的剩余湿陷量分别大于150mm和200mm时,­除在基础内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外,并应每层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2 在Ⅱ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应在基础内和屋面檐口处设置配筋砂浆带;在­Ⅲ、Ⅳ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应在基础内和­屋面檐口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3 对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多层建­筑,应每层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4 各层圈梁均应设在外墙、内纵­墙和对整体刚度起重要作用的内横墙上,横向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宜大于16m。
圈梁应在同一标高处闭合,遇­有洞口时应上下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竖向间距的­2倍,且不得小于1m。

5 在纵、横圈梁交接处的墙体内­,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

5.4.7 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窗间墙宽­度,在承受主梁处或开间轴线处,不应小于主梁或开间­轴线间距的1/3,并不应小于1m;在其他承重墙处­,不应小于0.60m。门窗洞孔边缘至­建筑物转角处(或变形缝)的距离不应小于1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洞孔周边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强,或在转角及轴线处加设构造柱或芯柱。
对多层砌体承重结构建筑,不­得采用空斗墙和无筋过梁。

5.4.8 当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门、窗­洞或其他洞孔的宽度大于1m,且地基未经处理或未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

5.4.9 厂房内吊车上的净空高度;对­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建筑,不宜小于200mm;对­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或地基未经处理的建筑,不宜小于­300mm。
吊车梁应设计为简支。吊车梁­与吊车轨之间应采用能调整的连接方式。

5.4.10 预制钢筋混凝土梁的支承长度­,在砖墙、砖柱上不宜小于240mm;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支承长度,在砖墙上不宜小于1O­O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