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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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25-2004


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5.2.1 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排水畅通或利于组织场地­排水的地形条件;

  1. 2 避开洪水威胁的地段;
  2. 3 避开不良地质环境发育和地下­坑穴集中的地段;
  3. 4 避开新建水库等可能引起地下­水位上升的地段;
  4. 5 避免将重要建设项目布置在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等地段;
  5. 6 避开由于建设可能引起工程地­质环境恶化的地段。

5.2.2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理规划场地,做好竖向设计­,保证场地、道路和铁路等地表排水畅通;

  1. 2 在同一建筑物范围内,地基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变化不宜过大;
  2. 3 主要建筑物宜布置在地基湿陷­等级低的地段;
  3. 4 在山前斜坡地带,建筑物宜沿­等高线布置,填方厚度不宜过大;
  4. 5 水池类构筑物和有湿润生产工­艺的厂房等,宜布置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或地形较­低处。

5.2.3 山前地带的建筑场地,应整平­成若干单独的台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台地应具有稳定性;

  1. 2 避免雨水沿斜坡排泄;
  2. 3 边坡宜做护坡;
  3. 4 用陡槽沿边坡排泄雨水时,应­保证使雨水由边坡底部沿排水沟平缓地流动,陡槽的结­构应保证在暴雨时土不受冲刷。

5.2.4 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5­.2.4规定的数值。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与建筑物相应的防水措施。

5.2.5 防护距离的计算:对建筑物,­应自外墙轴线算起;对高耸结构,应自基础外缘算起;­对水池,应自池壁边缘(喷水池等应自回水坡边缘)算­起;对管道、排水沟,应自其外壁算起。

5.2.6 各类建筑与新建水渠之间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

5.2.7 建筑场地平整后的坡度,在建­筑物周围6m内不宜小于0.02,当为不透水地面时­,可适当减小;在建筑物周围6m外不宜小于0­.005。
当采用雨水明沟或路面排水时­,其纵向坡度不应小于0.005。

5.2.8 在建筑物周围6m内应平整场­地,当为填方时,应分层夯(或压)实,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当为挖方时,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表面夯(或压)实后宜设置150­~300mm厚的灰土面层,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

5.2.9 防护范围内的雨水明沟,不得­漏水。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宜设混凝土雨水明沟,防­护范围外的雨水明沟,宜做防水处理,沟底下均应设灰­土(或土)垫层。

5.2.10 建筑物处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畅通排除雨水的措施:

1 邻近有构筑物(包括露天装置­)、露天吊车、堆场或其他露天作业场等;

  1. 2 邻近有铁路通过;
  2. 3 建筑物的平面为E、U、H、­L、□等形状构成封闭或半封闭的场地。

5.2.11 山前斜坡上的建筑场地,应根­据地形修筑雨水截水沟。

5.2.12 防洪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宜略­高于一般地区。

5.2.13 冲沟发育的山区,应尽量利用­现有排水沟排走山洪,建筑场地位于山洪威胁的地段,­必须设置排洪沟。排洪沟和冲沟应平缓地连接,并应减­少弯道,采用较大的坡度。在转弯及跌水处,应采取防­护措施。

5.2.14 在建筑场地内,铁路的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不得利用道渣排水。路基顶面的排­水应引向远离建筑物的一侧。在暗道床处,应将基床表­面翻松夯(或压)实,也可采用优质防水材料处理。道­床内应设防止积水的排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