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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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2001


3.3 土的分类和鉴定

3.3.1
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土,­应定为新近沉积土。根据地质成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土和风积土等­。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类,应按本规范附录A 表A.0.5 执行。

3.3.2
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碎石土,并按表3­.3.2 进一步分类。

3.3.3
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粒径大于0.07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砂土,并按表3­.3.3 进一步分类。

3.3.4
粒径大于0.075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10 的土,应定名为粉土。

3.3.5
塑性指数大于10 的土应定名为粘性土。

粘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粘土和粘土。塑性指数大于10,且小于或等于17 的土,应定名为粉质粘土;塑­性指数大于17 的土应定名为粘土。

注: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 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10mm 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

3.3.6
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

  1. 2 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
  2. 3 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
  3. 4 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大于1/3 时,宜定为“互层”;厚度比­为1/10~1/3 时,宜定为“夹层”;厚度比小于1/10 的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薄层”;
  4. 5 当土层厚度大于0.5m 时,宜单独分层。

3.3.7
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碎石土应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1. 2 砂土应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粘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2. 3 粉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摇震反应、光泽反应、干强度、韧性等;
  3. 4 粘性土应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光泽反应、摇震反应、干强度、韧性、土层结构­等;
  4. 5 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需描述嗅味,对填土尚需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厚度的均匀程度等;
  5. 6 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

3.3.8
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按表3.3.8–1 或表3.3.8–2 确定,表中的N63.5 和N120 应按本规范附录B 修正。定性描述可按本规范附录A 表A.0.6 的规定执行。

3.3.9 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N划分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并应符合表3.3.9 的规定。当用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划分砂土密实度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3.3.10
粉土的密实度应根据孔隙比e 划分为密实、中密和稍密;其­湿度应根据含水量W(%)划分为稍湿、湿、很湿。密­实度和湿度的划分应分别符合表3­.3.10–1 和表3.3.10–2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