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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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年版)


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 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 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 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3.9.3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焊接性较好的钢筋;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HRB400­级的热轧钢筋,也可采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HRB335级的热轧钢筋,也可选用HPB300­级热轧钢筋。

    注:钢筋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2.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抗震墙不宜超过C60,其他构件,9度时不宜超过­C60,8度时不宜超过C70。
  3. 钢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等级B、C、D的碳素结构钢及Q345等级B、C、­D、E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当有可靠依据时,尚可­采用其他钢种和钢号。

3.9.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3.9.5 采用焊接连接的钢结构,当接­头的焊接拘束度较大、钢板厚度不小于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板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

3.9.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

3.9.7 混凝土墙体、框架柱的水平施­工缝,应采取措施加强混凝土的结合性能。对于抗震等­级一级的墙体和转换层楼板与落地混凝土墙体的交接处­,宜验算水平施工缝截面的受剪承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