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山区地 基
6.1 一般规定
第6.1.1条 山区 (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
1.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断层破碎带;
2.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3.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4.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
5.出现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6.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
第6.1.2条 在山区建设时应对场区作出必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评价。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大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不宜选作建设场地。当因特殊需要必须使用这类场地时,应采取可靠的整治措施。 |
第6.1.3条 山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使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合理布置。主体建筑宜设置在较好的地基上,使地基条件与上部结构的要求相适应。 |
第6.1.4条 山区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当必须改变排水系统时,应在易于导流或拦截的部位将水引出场外。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 |